雖然《施行意見》關于國務院的《征補條例》停止了一些細化,但在今后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,它能否能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,還很難說。
第一,《施行意見》的精密化水平仍顯欠缺,諸多問題在施行過程中仍需細化和明白。國務院《征補條例》中共有三處“詳細方法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制定”的請求,而《施行意見》僅就房地產價錢評價機構的選擇問題做出了規則,其他兩處關于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規范和優先住房保證的詳細方法,均未觸及。除此之外,《施行意見》原文援用《征補條例》的條文不在少數,施行過程中必將面臨含糊不清、難以操作的問題,有待于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白。
第二,種種征收抵償步伐性規則有待嚴酷落實。如關于創立單位的苦求花色能否屬于“干部優點”?暫停公揭宣布后,關于房地產的評價能否公允、平允、光明?磋商選定房地產評價機構的步伐能否中立而有序?社會侵害評價和灌注處置步伐能否相符實際而可行?等。能否嚴酷而無效地落實上述步伐性規則,直接干系著《征補條例》和《實施見地》的實施效果。
掃尾,能否包管群眾參加,實現無效溝通。《實施見地》中規則了對征補標準的見地征集步伐,若何使當事人無效地參加到征補標準的決策過程中來,從而讓征補標準更冗雜被承受,降低征收的阻力,執行起來惟恐不冗雜。同時,如確保征收抵償過程中種種音訊的實時、無效光明,進而包管政府與群眾溝通渠道的疏通,政府征收部門還需突破之前的陳規陋習,拿出變革的氣魄,這一點能否能做到,有待進一步察看。(來自新浪樂居)